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立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6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3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