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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號

原告
弦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1,26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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