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告
- 弦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張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