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有新台幣6,030,887 元、美金189.42元、英鎊0.04元,以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所載之匯率,美金189.42元以1 :32.33 換算成新台幣為6,1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英鎊0.04元以1 :65換算成新台幣為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新台幣6,037,01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