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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3號

上訴人
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信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42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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