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8號
- 上訴人
- 輝鴻船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珍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