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輝鴻船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