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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告
素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被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九0五八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對附表執行編號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以訴外人即債務人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益公司)積欠被告新臺幣(下同)278,732,580 元之債務,而對源益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萬丹鄉○○段461 、462 、463 、464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段萬丹路509 號之不動產,及源益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萬丹鄉○○段468 、469 、470 、471 、474 、475 、476 、478 、493 、494 、495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段萬丹路517 號之1 、2 廠廠區內之動產、機具暨一切可供執行之財產查封拍賣,並由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9058號執行事件受理中。

㈡惟上開執行程序中,第一次拍賣公告標別1 附表編號19加熱器(含煙液製造循環及排水配管)(煙燻機)4 組、35號真空按摩機1 臺、36號油炸機1 臺(下合稱系爭設備),屬原告所有,被告未經查證,即誤以為係源益公司所有而聲請本院逕為強制執行,其查封顯係錯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於本院聲明:本院96年度執字第9058號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義達利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公告標別1 附表編號即如附表所示執行編號之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然提出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物品之購買證明,惟未必即為系爭不動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亦著有44年度臺上字第721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系爭動產相符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進口報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12-16 頁)。㈡本院傳喚證人丙○○到庭具結證述:「(96年1 月有無幫原告辦理報關,進口加熱器?)96年1 月9日有幫原告代理申報進口報單BD95WX453012,內容有2套加熱器。」。㈢證人乙○○○到庭具結證述:「(94年12月有無賣壹台真空按摩機給原告?)有。」、「(你們公司是否叫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是。」、「(是否知道你們賣的真空按摩機送貨地點?)源益工廠。因為我有陪他們送去。所以記得。」、「(是否要安裝?)要。安裝在廠房裡面。哪個地方我不記得。」、「(你們送幾台?)只有壹台。」、「(記得送到幾樓嗎?)二樓的樣子。我記得有搭電梯。」、「(你去的時候,現場有沒有已經有安裝其他的真空按摩機了?)不記得了。」、「(你們只賣原告壹台?)是。」、「(提示本院96年執字5058卷查封動產機械設備二廠照片編號45照片,是否是這一台?)是我們公司的。」,及證人戊○○證述:「(93年7 月在哪裡工作?公司是做何事?)文天龍貿易有限公司。食品機械進口、製造生產。」、「(93年7 月時公司是否有賣壹台油炸機給原告?)有。我是承辦人。」、「(這個東西是否要安裝?)要。我跟我們裡面的師傅一起去安裝。裝在源益的二樓。」、「(你確實有到現場安裝?)是。因為有瓦斯管路要固定。」、「(提示本院96年執字5058卷查封動產機械設備二廠照片編號46照片,是否是這一台你們去安裝的?)是。」。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執行編號所示之系爭設備,既為原告所有,而非屬源益公司之財產,原告本於系爭設備所有權人之地位,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將被告對其所有系爭設備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905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立證方法,經核於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院96年度執字第9058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
 ├──┬──────┬──┬──┬───┬──────┤
 │編號│物 品 名 稱 │單位│數量│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
 │    │            │    │    │      │(新臺幣)  │
 ├──┼──────┼──┼──┼───┼──────┤
 │19  │加熱器(含煙│組  │4   │4F    │1,000,000元 │
 │    │液製造循環及│    │    │      │            │
 │    │排水配管)(│    │    │      │            │
 │    │煙燻機)    │    │    │      │            │
 ├──┼──────┼──┼──┼───┼──────┤
 │35  │真空按摩機  │台  │1   │油炸室│50,000元    │
 ├──┼──────┼──┼──┼───┼──────┤
 │36  │油炸機      │台  │1   │油炸室│30,000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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