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潘快

  • 原告
    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乙○○ 丁○○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 人       設屏東縣屏東市信和巷2 之25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重訴字第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1,424元(各上訴人所有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合計得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