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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孫國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告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被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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