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啟志律師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