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意青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里己 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楊啟志 律師
- 被告
-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2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米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