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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被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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