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