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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請人
至于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泰東金屬工業│兆豐銀行屏東│96年2月7日  │162,835元     │PT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劉 │分行        │            │              │          │    │
│    │永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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