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至于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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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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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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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東金屬工業│兆豐銀行屏東│96年2月7日 │162,835元 │PT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劉 │分行 │ │ │ │ │
│ │永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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