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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請人
品聖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
    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96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支票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票 號   │
│    │        │        │            │ 新 臺 幣 │        │
├──┼────┼────┼──────┼─────┼────┤
│001 │第一商業│第一商業│96年4月20日 │93,000元  │0000000 │
│    │銀行屏東│銀行屏東│            │          │        │
│    │分行    │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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