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魏慧夷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弘億企業社 │華僑銀行屏東│95年5月5日 │33,915元 │AA0000000 │ │ │ │吳建德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