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5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遭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新臺幣) │││├──┼──────┼──────┼──────┼───────┼─────┼──┤│001 │弦機實業有限│臺灣新光商業│95年10月10日│30,091元 │SKB0000000│ ││ │公司 張元玲│銀行九如簡易│ │ │ │ ││ │ │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