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8號聲 請 人 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遭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弦機實業有限│臺灣新光商業│95年10月10日│30,091元 │SKB0000000│ │ │ │公司 張元玲│銀行九如簡易│ │ │ │ │ │ │ │型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