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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宥陞橡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4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宥陞橡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玉怡」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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