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債 權 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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