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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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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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