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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請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證明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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