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

聲請人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九張。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