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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宮妙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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