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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孫國禎

  • 當事人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並釋明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所投資之環視影音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說明投資之內容。 二、請提出為母親郭馮華欽支出房屋貸款新臺幣15,066元之相關繳納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及該房屋、土地之登記謄本。 三、請釋明扶養費每月14236 元之詳細項目、金額,並附相關單據,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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