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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陳威宏

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經營之市場食品銷售攤販所販售之海產種類、單價、
    營業地點、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
    及每月營業日數等,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
    形。
二、詳述裕田企業社停止營業之過程?又聲請人收入不穩定,何
    以勞保投保薪資達新臺幣38,200元?
三、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項目、金額。
四、聲請人工作收入不穩定,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
    償債務 (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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