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0月3 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0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經營之市場食品銷售攤販所販售之海產種類、單價、
營業地點、原料價格及來源、成本計算方法、每日營業時間
及每月營業日數等,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
形。
二、詳述裕田企業社停止營業之過程?又聲請人收入不穩定,何
以勞保投保薪資達新臺幣38,200元?
三、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項目、金額。
四、聲請人工作收入不穩定,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
償債務 (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