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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滕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
  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
  明細。又是否仍與台新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
  以台新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
  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
  其他收入等)、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
  )、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
  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
6.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
  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
  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7.陳報配偶郭梅英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
8.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與「高俊賢」間之車禍事件,給付賠償金之相關證
  明文件;並陳報車禍當時所駕駛之車輛車號。又該車禍事件與
  「冠威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何法律上關係?何以同列為
  被告?
10.提出債務人母親所有之門牌號碼屏東市○○街55號房屋房地
   登記謄本,及以該房地供擔保之房屋貸款契約書。
11.請說明債務人與「世宏企業社」間承攬契約之工作性質及內
   容;並提出因履行該承攬契約所駕駛之車輛車號。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1. 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
   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
   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請釋明何以前置協
   商不成立之過程及原因?及提出計畫如何清償債務(還款來
   源及具體方法)。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
  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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