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188號
- 聲明人
- 甲○○○
丁○○
乙○○
弄16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翁吉松、外祖母何柯添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外祖父何及第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