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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凃春生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新陽企業社
  • 被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新陽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2,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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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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