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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羅森德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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