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18075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王秋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