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號
- 原告
- 福慧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通運動廣場社、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號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通運動廣場社、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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