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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吳思怡

  • 當事人
    海拓國際水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海拓國際水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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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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