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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5號

請求移除識別標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告
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瑛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除識別標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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