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晶夜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 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新臺幣) │││├──┼──────┼──────┼──────┼───────┼─────┼──┤│001 │晶夜汽車旅館│土地銀行潮州│96年6月5日 │25,200元 │BKB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