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唐慧芬即正合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唐慧芬即正合工程行、甲○○住所在均在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