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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唐慧芬即正合工程行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唐慧芬即正合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唐慧芬即正合工程行、甲○○住所在均在高雄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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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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