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