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朱國賀向聲請人購貨貨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7 月13日至民國106 年7 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 月30日起向聲請人購買冷藏雞肉共計新臺幣4,740,918 元,並簽發支票3 紙及出貨單20紙,詎慈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貨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支票影本三件、出貨單影本二十紙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內埔 │犂頭│ │824-11│建│0 │2 │86 │1萬分 │ │ │ │ │ │鏢 │ │ │ │ │ │ │之389 │ │ ├──┼───┼────┼──┼──┼───┼─┼──┼──┼────┼───┼─────┤ │002 │屏東 │內埔 │犂頭│ │824-6 │建│0 │1 │24 │全部 │ │ │ │ │ │鏢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98 │內埔鄉○○路13│犂頭鏢段824-6 │鋼筋混凝土│1樓51.60、2樓51.90、3 │陽台18.71 │全部│ │ │ │ │2巷10號 │地號 │造、3層樓 │樓51.90合計155.40 │、平台2.25│ │ │ │ │ │ │ │房 │ │、屋頂突出│ │ │ │ │ │ │ │ │ │物5.3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