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500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