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7、2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寶建全家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盈蓉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寶建玉玲瓏藥品有限公司、甲○○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 年11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寶建玉玲瓏藥品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甲○○、李盈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6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98年11月23日止(嗣展期至民國99年11月2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1月23日起,案外人寶建玉玲瓏藥品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217,28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案外人李盈蓉於民國97年8 月4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編號│ 土地 坐落│地│ 面積│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 │屏東 │勝興│ │998 │建│0 │76 │15 │萬分之│ ││ │ │ │ │ │ │ │ │ │ │54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 │ │ │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 │ │├──┼───┼───────┼───────┼─────┼───────────┼─────┼──┼────────┤│001 │3530 │屏東市○○○路│勝興段998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46.37、2樓22.76、3 │陽台面積3.│全部│共用部分勝興段38││ │ │229號 │ │造、九層樓│樓46.70合計115.83 │68、平台面│ │09建號應有部分萬││ │ │ │ │房 │ │積3.68 │ │分之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