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7、2丙○○
  • 被告
    寶建全家藥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寶建全家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盈蓉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寶建玉玲瓏藥品有限公司、甲○○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 年11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寶建玉玲瓏藥品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甲○○、李盈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6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98年11月23日止(嗣展期至民國99年11月2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1月23日起,案外人寶建玉玲瓏藥品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217,28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案外人李盈蓉於民國97年8 月4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勝興│ │998 │建│0 │76 │15 │萬分之│ │ │ │ │ │ │ │ │ │ │ │ │54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660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530 │屏東市○○○路│勝興段998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46.37、2樓22.76、3 │陽台面積3.│全部│共用部分勝興段38│ │ │ │229號 │ │造、九層樓│樓46.70合計115.83 │68、平台面│ │09建號應有部分萬│ │ │ │ │ │房 │ │積3.68 │ │分之62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