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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執票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高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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