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號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執票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高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