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乙○○ 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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