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
- 聲請人
-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806646)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2 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95,397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