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聲 請 人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九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