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
- 聲請人
-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001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6年1月10日 │96年1月10日 │CH269848 │ │├──┼──────┼───────┼──────┼──────┼─────┼──┤│002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6年2月10日 │96年2月10日 │CH269849 │ │├──┼──────┼───────┼──────┼──────┼─────┼──┤│003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6年3月10日 │96年3月10日 │CH269850 │ │├──┼──────┼───────┼──────┼──────┼─────┼──┤│004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5年7月10日 │95年7月10日 │CH269842 │ │├──┼──────┼───────┼──────┼──────┼─────┼──┤│005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5年8月10日 │95年8月10日 │CH269843 │ │├──┼──────┼───────┼──────┼──────┼─────┼──┤│006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5年9月10日 │95年9月10日 │CH269844 │ │├──┼──────┼───────┼──────┼──────┼─────┼──┤│007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CH269845 │ │├──┼──────┼───────┼──────┼──────┼─────┼──┤│008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0日│CH269846 │ │├──┼──────┼───────┼──────┼──────┼─────┼──┤│009 │95年5月25日 │7,000元 │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10日│CH269847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