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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商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江彩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 元,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八年,清償總額計288,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0.85%,並由其配偶朱見喜(58年9 月8 日生)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以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嗣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以98年3月12日屏院惠民執丙字第97執消債更117 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296,758 元,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62.70%,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二分之一,是依同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二、另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方法原請求每三個月給付一次(即每三個月給付9,000 元),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改為按月給付一次(即每月給付3,000 元),以便掌握債務人履行情形,本院斟酌債權人之上開意見,並徵得債務人同意,考量按月履行對更生條件亦不生影響,爰將清償方法由每三個月給付一次修改為每月給付一次。惟債務人若徵求得個別債權人同意或經個別債權人之請求,亦得對該債權人為每三個月給付一次之清償方法,附此敘明。

三、揆之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並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新台幣3,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288,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0.85% 。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
      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按各債權
      人債權比例,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保證人及保證範圍:
      保證人:朱見喜,男,58年9 月8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保證範圍:更生條件全部責任。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比例: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3,246│    21.82%│       655│    62,88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6,954│    24.71%│       741│    71,136│
  ├────────┼─────┼─────┼─────┼─────┤
  │華南商業銀行    │    20,817│     4.40%│       132│    12,672│
  ├────────┼─────┼─────┼─────┼─────┤
  │美商花旗銀行    │    76,558│    16.18%│       485│    46,560│
  ├────────┼─────┼─────┼─────┼─────┤
  │元大商業銀行    │   155,691│    32.89%│       987│    94,752│
  ├────────┼─────┼─────┼─────┼─────┤
  │加      總      │   473,266│      100%│     3,000│   288,000│
  ├────────┼─────┴─────┴─────┴─────┤
  │ 清 償  成  數  │    60.85%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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