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丙○○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威旺國際企業社,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新台幣(下同)22,000元,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民國(下同)97年9 月至98年2 月之薪資袋各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分8 年(96期)清償,以每月為1 期,每期還款金額7,647 元,清償總額合計734,112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0.00%。本院參酌債務人已無可供換價之財產,父親林昆餘(42年7 月13日生),因腰椎壓迫性骨折及第五腰椎間盤突出,需長期治療,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母親潘素卿(47年2 月16日生)罹患中度精神障礙,亦無工作能力,故債務人需與弟弟林彥佑、林久淵共同承擔起雙親之扶養責任等情,有債務人所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各1 份附卷足憑。揆之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每月應償還給債權人之金額 7,647 元後,即所預留供其本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分攤父、母親之扶養費合計約14,353元,參酌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之標準,則所列父、母親之扶養費每人每月約2,262 元,衡情均僅係維持基本生活之所需,應屬合理。 三、次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用以攤還各債權人後所預留之生活必要費,僅係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而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0% ,並已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 年,故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7,647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734,112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0% 。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54,380│ 18.57%│ 1,420│ 136,320│ ├────────┼─────┼─────┼─────┼─────┤ │玉山商業銀行 │ 52,873│ 2.16%│ 165│ 15,840│ ├────────┼─────┼─────┼─────┼─────┤ │陽信商業銀行 │ 112,360│ 4.59%│ 351│ 33,696│ ├────────┼─────┼─────┼─────┼─────┤ │聯邦商業銀行 │ 258,001│ 10.54%│ 806│ 77,376│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116,461│ 4.76%│ 364│ 34,944│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85,845│ 7.59%│ 581│ 55,776│ ├────────┼─────┼─────┼─────┼─────┤ │大眾商業銀行 │ 196,624│ 8.03%│ 614│ 58,944│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2,544│ 4.19%│ 320│ 30,720│ ├────────┼─────┼─────┼─────┼─────┤ │安泰商業銀行 │ 140,660│ 5.75%│ 440│ 42,24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33,992│ 21.82%│ 1,669│ 160,224│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3,900│ 3.43%│ 262│ 25,152│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209,488│ 8.56%│ 655│ 62,880│ ├────────┼─────┼─────┼─────┼─────┤ │加 總 │ 2,447,128│ 100%│ 7,647│ 734,112│ ├────────┼─────┴─────┴─────┴─────┤ │ 清 償 成 數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