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吳政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朝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玖拾肆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朝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朝宗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聲請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84號裁定對被繼承人楊朝宗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並已於97年6 月25日刊登新聞紙,且向經濟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及被繼承人同居家屬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並編製遺產清冊完畢。查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區○○路103 號房屋1 間、高雄市○○區○○段449 、449 之1 地號土地2 筆及郵政存簿儲金6 元(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是遺產總值為2,209,434 元。茲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朝宗之遺產管理人,因該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為參與分配受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聲請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影本、97年度家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影本、民眾時報真善美廣告社刊登廣告證明單、經濟部97年6 月18日經商字第09702074600 號函、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7 日儲字第0970716820號函、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存簿資料、律師函、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被繼承人楊朝宗遺產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復有明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楊朝宗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業已遵行職務;被繼承人楊朝宗遺有坐落高雄市○○區○○路103 號之房屋1 間、高雄市○○區○○段449 、449 之1 地號土地2 筆及郵政存簿儲金6 元(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總值為2,209,434 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揭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楊朝宗之全體繼承人既均死亡或拋棄繼承,且迄未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足見被繼承人楊朝宗之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之事由,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前開法條說明,尚無不合。茲審酌被繼承人楊朝宗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考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有關國有財產局聲請法院酌定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規定,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朝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應核定為22,094元,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