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 律師
- 被告
- 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呈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慧婷與經濟部所登記之代表人資料不符。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