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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被告
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呈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慧婷與經濟部所登記之代表人資料不符。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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