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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 律師
- 被告
- 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著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公司法第8 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查被告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輝中已死亡。該公司董事尚有甲○○及柯愛二人,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董事間既未能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依前說明,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本件訴訟即無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或特別管理人之必要。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