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被告
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著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公司法第8 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查被告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輝中已死亡。該公司董事尚有甲○○及柯愛二人,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董事間既未能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依前說明,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本件訴訟即無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或特別管理人之必要。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