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 被告
- 日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律師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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