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汽車之車籍資料、投資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債務人所稱日常生活基本開銷19,344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並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通知書、轉帳紀錄.. 等) ,並加以標示說明。 四、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